第十四条 各科(室)送市政府领导审批或阅知的文件,领导阅批后由各送文科(室)取回办理。领导审批公文,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同意。
第十五条 催办、督办。各科(室)对送批或交办的公文,要及时催办、督办,防止漏办或压误。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十六条 市直各部门对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交办公文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根据所提意见,对公文进行二次承办。各承办人员在二次承办中提出的拟办意见,应先经该科(室)负责人审核,再根据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分工送批。如公文由几个部门承办,且意见又不统一的,应协调一致后再送批。
第十七条 处理各部门的请示,应坚持先拟办、后审批的原则。领导不受理、不批办未经市政府办公室或承办科(室)注批的公文,防止出现倒流公文。
第十八条 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对未纳入收文的零星公文作了批示,又确需 办理的,有关承办科(室)应送第一秘书科补编收文号,并统一登记后再办理。
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十九条 发文要坚持精简文件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文,行文要求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二十条 文稿处理主要按照拟稿、会签、核稿、送审、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发送、立卷、归档、销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草拟文稿按《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公文格式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附注、附件说明、印章、成文时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份数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印刷“绝密”、“机密”公文要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