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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修订)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抄送件、越级请示件、多头请示件和各类简报、资料、情况反映等,均不纳入收文登记。
  第七条 收文按以下五类分别编号、登记:
  (一)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含办公厅〈室〉)文件;
  (二)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含办公厅)文件;
  (三)国务院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文件;
  (四)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主送件;
  (五)机、绝密刊物,传真电报(含传真文件)以及需要纳入收文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收文登记一般应登记以下内容:
  收文日期、收文编号、来文单位、来文标题、密级、份数、承办单位或分送范围。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的各类文件,由第一秘书科按各科(室)的分工,分送有关科(室)承办。内容涉及多个科室难以分送的,由分管办文的领导裁定。
  第十条 各承办公文的科(室)应建立严格的收文登记制度,加强对公文运转的管理,保证收到的公文件件有着落。
  第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对市政府交办公文提出的处理意见,一般应在3天内送回有关承办科(室)办理。
  第十二条 凡纳入收文登记的文件,在周转时各科(室)、各部门均应在收文登记簿(卡)上签收。

第三章 收文办理

  第十三条 对各类收文的办理方法如下:
  (一)上级文件:国务院(含办公厅)及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含办公厅)及各部门发给市政府的文件,由有关科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市政府或办公室有关领导阅批后承办。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请示件,由第一秘书科编号登记后,填写公文处理笺,并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办文的领导阅示后分送有关科室,有关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再送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或市政府领导阅批。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抄送件、情况反映、简报等,由第一秘书科分送有关科(室),重要的送有关领导,一般的留一份备查。
  (四)越级请示、一文多事、多头请示、不盖印章以及夹带有请示事项的报告,由第一秘书科退回报文单位按规定重新办理。因特殊情况越级请示的文件除外。一般不办理未经编号登记的文件,防止倒流公文和公文“体外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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