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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修订)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办各科室:
  现将重新修订的《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以及《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市政府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能。所有从事公文处理工作的 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学习和掌握有关专业知识。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力戒主观主义、形式主义。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要提高办文效率,急件随到随办;有时限要求的文件,必须在时限内完成;一般文件应在15天内办理完毕。
  第四条 各承办公文处理的科(室),要增强全局观念,相互支持,主动配合,反对 彼此推诿、扯皮,以确保公文处理的时效和质量。

第二章 收文

  第五条 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含电报、请柬等),均由第一秘书科负责 签收、拆封(署名信件除外),并按规定编号、登记。机要文件及上级正式文件由市政府(办)保密室 负责签收、登记、发送。
  第六条 以下各类文件应纳入市政府办公室收文: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含办公厅〈室〉,下同)文件;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市级单位和市直各部门(含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人大、政协、中级法院、检察院、军队、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双重领导机构,下同)和县 (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的主送件;其他需要纳入收文编号、登记的文件。对上述文件应按收文规定,进行编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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