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报废车辆在车管部门注销牌照后,其车主应在当月月底前持注销牌照手续和未用完的养路费凭证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注销登记手续,从次月起不再缴纳养路费;
(五)车辆因故停驶,车主须向征稽机构申请办理报停手续,经征稽机构查核批准,将行车执照、号牌和末用的养路费票证,一并交存征稽机构办理次月停征养路费登记;启用时,办理交费事宜后领取牌照:
1.征稽机构根据车型及使用年限(不合拖拉机)确定车辆年累计报停时间;两吨及以下和减征的汽车一般不得报停,2吨以上至8吨的不得超过两个月,8吨以上至12吨的不得超过三个月,12吨以上的不得超过四个月,20吨以上的大型平板车和不能载货乘人的特种车不得超过五个月6使用六年以上且技术状况低下的车辆,按上述时限可延长一个月。
2.因故被其它行政管理及司法机关扣押封存、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损坏、淘汰更新、尚未办理报废手续等特殊情况的停驶车辆,超过年报停累计时间者,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经当地交通征费稽查处批准后办理报停手续。
第十五条 免征和减征养路费的车辆,其单位应于年末前向征稽机构申请办理次年免、减手续。
(一)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一)、(三)、(四)、(六)、(八)项暂定免征的车辆,车主须按年向当地交通征费稽查所填写免征车辆申请表,经交通征费稽查处审查批准后,一次或分期发给《免费证》,在有效期内免征养路费。经交通厅批准免征的车辆,由征稽机构办 理有关手续。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减征车辆,须按年向当地交通征费稽查所填写减征车辆申请表,经交通征费稽查处审查批准后,在有效期内减征养路费。对未按前款规定办理免、减手续的,按应征车辆处理。
第十六条 征稽机构依据按牌征费的原则,建立车辆征费台帐,对有车单位和个人分别按下列的方法,确定一种计算征收养路费。
(一)定额统缴:对银行有固定帐户、资信情况可靠的车辆单位,可按车辆种类、吨位等情况,分别核定缴费比例,以车辆总数汇总计算,分期缴费。
(二)定期包缴:对银行无帐户的车主和个人,可根据车辆种类、吨位等情况核定缴费比例,限定全年或每半年、每季度缴纳,票款两清。
(三)按月全缴:对按本条(一)、(二)项方法计征以外的其余车辆,可按月按费额标准全额计征,可允许在年累计报停时限内报停。
(四)对使用临时牌照的车辆,按每天每吨费额标准以临时牌照标明的有效天数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