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车(含半挂)以国家定型的出厂标记装载质量为征费吨位,越野车以标记行驶公路的装载质量为征费吨位,牵引车以列车的装载质量为征费吨位(无标记装载质量者,按列车总质量与整备质量之差计算),装载质量在四吨及其以上的双排座汽车按货车标准计算征费吨位;
(二)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装载质量为征费吨位,无同类型货车比照的大客车,按国家客运和公共汽车《车辆系列型谱》标准以车长确定其区间档次,以其特征确定相应系列车型:以型谱最大总质量的二分之一为征费吨位;小客车(包括吉普车)和车长在6米至6.49米的大客车、双层客车按其核定的最高乘员人数(不含驾驶员)折合征费吨位(10人折合一吨、5人及不足5人按半吨计、6人以上不足10人按一吨计)。
(三)容货两用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装载质量为征费吨位,无同类型货车比照的按其标记的装载质量加乘员人数(不计驾驶员)折算吨位合并计算为征费吨位;
(四)专用车、特种车、自卸车和厢式车辆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装载质量为征费吨位,无同类型货车比照的参照主要技术数据接近的相似车型核定征费吨位,装置有固定专用设备不能载货、乘人的特种车按其整车装备(包括设备)质量的二分之一计算为征费吨位,进口自卸车无同类型货车比照的按其标记装载质量(9吨及以下增加半吨、9吨以上增加一吨)为征费吨位;
(五)拖拉机以其发动机功率每20匹马力折合一吨(不足10马力按10马力计,10马力以上不足20马力按20马力计)为征费吨位;
(六)对大型平板车,按核定的装载质量20吨及以下的征全费,其20吨以上部分折半计征;
(七)汽车拖带的全挂车按其核定吨位的70%折算计征,单轴挂车按一吨计征;
(八)摩托车和柴油三轮车按辆分类计征。前款(一)至(五)项按吨位计征的车辆,不足半吨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一吨按一吨计征。
第十四条 按下列规定办理养路费登记及变更手续:
(一)购人或转入的车辆,其车主应持车辆户籍薄、行车执照于领取牌照五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注册登记和缴纳等手续;
(二)车辆转出本征稽机构辖区的,其车主应持证明信件(个人可持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及车管部门转出手续,当月内到转出地征稽机构申请登记,交回未用完的养路费票证,办理注明缴费截止日期的证明函件或“转出通知单”,从次月起停止征收养路费。转入地征稽机构凭转入的手续登记征费。对未办理转出(入)手续者,由转入地征稽机构处理,并责令限期补办;
(三)辖区内车辆变更车主、牌照号码、载重吨位、改装等,以及免征、减征的车辆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其车主应在当月内持该车行车执照和未用完的养路费票证,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