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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有车单位和个人按章给予处罚。
  (五)定期组织对车主及其车辆缴费情况的检查和审验 l并与公安、农机车辆管理部门加强联系或派驻人员,了解掌握车辆增减及异动情况,参与车辆年度检审验,核验养路费票证及缴费情况。
  (六)开展养路费征收管理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开发应用微机管理系统,提高征费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实现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八条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应佩戴“中国公路征费”胸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公路交通征稽专用车辆,应装有白底蓝字的“中国公路征费”标牌公路路徽标志、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安装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应报经公安机关审批。

第三章 养路费的征收和减免范围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外,下列领有牌照(包括临时牌照、试车牌照、学习牌照)的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及其它工程机械车、牵引车、农用运输车(含简易汽车)、柴油三轮车、电瓶车、桂车、拖带的平板车、摩托车(包括正三轮、侧三轮、两轮和轻便)、轮式拖拉机等机动车辆均应缴纳养路费:
  (一)企业、事业、个体或联户、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的车辆;
  (二)军队、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三)军队、武警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地方民用工程及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
  (四)领有公安牌照的车辆;
  (五)机械工业部门使用军用牌照试验装备的车辆;
  (六)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单位或个人的车辆;
  (七)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八)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
  (九)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机动车辆;
  (十)其它需要缴纳养路费的车辆。
  第十条 对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但在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业运输时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路费: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并由国家预算内行政费列支的,以及学校由事业费列支的自用的五人座以下(含五人座)的小客车及摩托车;
  (二)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三)只在由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含出租车和超出公共汽车、电车票价的其它载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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