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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5日)废止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 本省境内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养路费并履行有关手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第四条 省交通厅统一管理养路费征收工作,按照“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设立征费稽查机构及委托有关单位具体负责征收养路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或减征、免征养路费。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征费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征费工作。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必须加强征费工作,健全有关管理规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应征不漏。各级财政、物价、公安、农机、林业、城建等部门,应协助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

第二章 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

  第六条 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由省交通厅设立的征费稽查局、交通征费稽查处、交通征费稽查所、站或指定有关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包括指定单位,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严格执行国家征费政策、法规、规章及其有关规定。
  (二)负责按章收费、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报停车牌照管理、票证管理、收入报解管理等具体工作。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必要的公路路段、路口、桥头、隧道口、渡口等地设立固定或临时的养路费征收稽查站。征稽机构应以上户对车辆养路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为主。如需上路抽查,应在本稽查所(站)的辖区内进行,并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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