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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十条 需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的事项,经初审合格后,由申请人将申报材料递交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第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收到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查科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要现场审核的,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应在受理后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需现场审核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由受理申请的承办人将申请材料移交相关监督科室(以下简称监督科),监督科在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核和材料核实,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测或抽检样品。必要时可委托当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和产品抽检,抽检产品封贴标签加盖公章后,由申请人送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经现场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进行整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整改所需时间不计入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
  第十三条 监督科在二日内将抽检的样品交检验机构验。
  第十四条 监督科收到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后,三日内根据申请材料、现场审核情况及检验报告作出审核意见,并移交到许可审查科。
  第十五条 许可审查科在五日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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