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证工作,坚持权责统一,明确责任,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政务环境,采取便民利民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发布,自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自治区卫生厅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健康相关产品、消毒服务机构、公共场所、职业卫生(含放射卫生)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卫生行政许可的咨询、受理、审批、发证 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卫生行政许可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第六条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可接受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办各项卫生许可的申请。
第七条 卫生行政许可遵循权责统一、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卫生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
第二章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第九条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范围、期限、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明显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