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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失效]

  合格,应注明符合本鉴定标准第几条,并应作出疾病的诊断和病情的程度。
  不合格,也应作出疾病的诊断和病、伤程度。
  本鉴定标准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于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
  注解:
  注一:心功:心脏病常影响患者的劳动力,所以,临床上按患者能胜任多少体力活动而将其劳动力分为若干等级,如:
  心功一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一般体力活动不引起症状。
  心功二级:体力活动稍受限制,不能胜任一般体力活动,后者引起呼吸困难,心悸等症状。
  心功三级:体力活动大受限制,不能胜任一般轻的体力活动,后者可引起心力衰竭。
  心功四级:体力活动能力完全丧失,休息时仍有心力衰竭症状和体征。
  注二:高血压病分期标准(1974年修订):
  除外其他原因造成的高血压患者即可诊断为高血压病。
  分期标准:
  一期(分期时应注明属甲或乙):
  甲、舒张压大部分时间在90毫米汞柱以上,100毫米汞柱以内,有时可降至正常,或收缩压大部分时间在各年龄组正常高限以上,但无或基本无因高血压造成的心、脑、肾器质性损伤(偶有少许尿蛋白及红细胞,眼底I级或心电图、X线表现均未达到左心室肥厚者不属器质性损伤)。
  乙、舒张压持续在100毫米汞柱以上,但无或基本无因高血压造成的心、脑、肾器质性损伤。
  二期:
  舒张压持续在90毫米汞柱或收缩压持续在各年龄组正常高限以上,同时合并因高血压造成的心、脑、肾器质性损伤。
  (一)物理检查、X线检查有左心室扩大,心电图示左心室肥厚或合并劳损;
  (二)脑器质性损伤目前主要根据眼底改变,如眼底达Ⅱ级;
  (三)尿常规持续出现蛋白“+"、红细胞“+"以上等一项或一项以上者。
  三期:
  血压持续升高,合并由高血压引起的心、脑、肾器质性功能性损伤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如心力衰竭、脑血管并发症、高血压脑病、一过性脑供血不全、眼底Ⅲ级或氮质血症而无其他病因者。
  血压升高的标准:
  (一)凡舒张压超过90毫米汞柱(不包括90毫米汞柱),不论其收缩压如何,均列为血压升高。
  (二)收缩压根据年龄组规定如下:
  39岁以下〉140毫米汞柱
  40至49岁〉150毫米汞柱
  50至59岁〉160毫米汞柱
  60岁以上〉170毫米汞柱
  如舒张压不超过90毫米汞柱,按年龄收缩压超过以上标准,则列为血压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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