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应注明符合本鉴定标准第几条,并应作出疾病的诊断和病情的程度。
不合格,也应作出疾病的诊断和病、伤程度。
本鉴定标准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于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
注解:
注一:心功:心脏病常影响患者的劳动力,所以,临床上按患者能胜任多少体力活动而将其劳动力分为若干等级,如:
心功一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一般体力活动不引起症状。
心功二级:体力活动稍受限制,不能胜任一般体力活动,后者引起呼吸困难,心悸等症状。
心功三级:体力活动大受限制,不能胜任一般轻的体力活动,后者可引起心力衰竭。
心功四级:体力活动能力完全丧失,休息时仍有心力衰竭症状和体征。
注二:高血压病分期标准(1974年修订):
除外其他原因造成的高血压患者即可诊断为高血压病。
分期标准:
一期(分期时应注明属甲或乙):
甲、舒张压大部分时间在90毫米汞柱以上,100毫米汞柱以内,有时可降至正常,或收缩压大部分时间在各年龄组正常高限以上,但无或基本无因高血压造成的心、脑、肾器质性损伤(偶有少许尿蛋白及红细胞,眼底I级或心电图、X线表现均未达到左心室肥厚者不属器质性损伤)。
乙、舒张压持续在100毫米汞柱以上,但无或基本无因高血压造成的心、脑、肾器质性损伤。
二期:
舒张压持续在90毫米汞柱或收缩压持续在各年龄组正常高限以上,同时合并因高血压造成的心、脑、肾器质性损伤。
(一)物理检查、X线检查有左心室扩大,心电图示左心室肥厚或合并劳损;
(二)脑器质性损伤目前主要根据眼底改变,如眼底达Ⅱ级;
(三)尿常规持续出现蛋白“+"、红细胞“+"以上等一项或一项以上者。
三期:
血压持续升高,合并由高血压引起的心、脑、肾器质性功能性损伤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如心力衰竭、脑血管并发症、高血压脑病、一过性脑供血不全、眼底Ⅲ级或氮质血症而无其他病因者。
血压升高的标准:
(一)凡舒张压超过90毫米汞柱(不包括90毫米汞柱),不论其收缩压如何,均列为血压升高。
(二)收缩压根据年龄组规定如下:
39岁以下〉140毫米汞柱
40至49岁〉150毫米汞柱
50至59岁〉160毫米汞柱
60岁以上〉170毫米汞柱
如舒张压不超过90毫米汞柱,按年龄收缩压超过以上标准,则列为血压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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