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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失效]

  “心、脑、肾等严重合并症”,如高血压病二期,明显的冠心病,严重的糖尿病性肾病、肾孟肾炎、周围神经炎等。
  第十条 结缔组织疾病造成脏器或运动功能障碍,经治疗无效者。
  结缔组织疾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系统性硬皮病、皮肌炎等。
  第十一条 脑垂体疾病,甲状腺疾病,甲状旁腺疾病,肾上腺疾病难以治愈者。
  脑垂体疾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继发性尿崩症、席棗汉氏综合症等。
  甲状腺疾病:如甲亢,粘液性水肿等。
  甲状旁腺疾病:如甲状旁腺机能亢进、减退,甲状旁腺瘤等。
  肾上腺疾病:如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减退。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
  第十二条 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及其他重度贫血,经治疗不见好转者。
  白血病:急性白血病,慢性白血病,红血病,红白血病,淋巴肉瘤细胞性白血病等。
  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各种因素,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所造成的再生障碍性贫血,本条主要指不增生型,即再生不能型而言。
  第十三条 寄生虫病侵犯心、脑、肝、肾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治愈者。
  寄生虫病:指血吸虫病、肺吸虫病、包虫病、囊虫病、中华分枝睾虫病、丝虫病等。
  第十四条 心、肝等重要脏器伤、病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者。
  “……遗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如:二尖瓣手术后“分离术后综合症”,心脏手术后的心力衰竭,心包手术后的心律紊乱,肝手术后隔下感染所致的腹胸腔漏、胆漏及严重的肝功能代偿失调等。
  第十五条 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他侧仍有病变并有明显代偿功能障碍者,如一侧肺切除后他侧肺代偿功能障碍,在从事轻活动后有气促、心悸等症状出现。
  第十六条 消化器官及其他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难以治愈的消化吸收障碍、重度肠梗阻、胰漏、肠漏、膀胱阴道漏等。
  消化吸收障碍:包括胃手术后的倾倒综合症,但在客观上必须有体重不断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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