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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失效]

  第二条 高血压病三期(暂按1974年全国冠心病、高血压病普查预防座谈会修订的分期标准,见注二)。
  第三条 胸部各种伤、病,有明显呼吸功能障碍或反复咯血,经治疗无效者。
  胸部各种伤、病,指严重肺结核,支气管扩张,肺气肿,慢性支气管炎,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或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所造成的严重的胸膜肥厚和粘连等。但必须同时存在明显呼吸功能障碍。
  明显呼吸功能障碍,指从事轻便活动后有气促等症状出现。
  第四条 肝硬化失代偿期(指出现腹水或上消化道出血、黄胆等)。
  肝硬化,包括门静脉性肝硬化,坏死后性肝硬化,胆汁性肝硬化,心源性肝硬化,寄生虫性肝硬化等。失代偿期,不包括一度出现腹水经治疗后腹水已经消失的病例。
  第五条 肾结核、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等肾脏疾病引起肾功不全或出现氮质血症,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第六条 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所致的严重的智力、视力、语言障碍,肢体瘫痪或震颤等,经治病无效者。
  脑血管疾病,脑溢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
  颅内器质性疾病:颅脑外伤、颅内肿瘤、森林脑炎、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慢性梅毒性脑膜炎、脑肿瘤、麻痹性痴呆、震颤性麻痹等。
  第七条 各种脊髓疾病或周围神经疾病,有肢体瘫痪,或便尿障碍经治疗无效者。
  脊髓疾病:脊髓损伤,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病等。
  周围神经疾病: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外伤等。
  肢体瘫痪,指肌力在三级以下者(包括三级在内,肌力分级见注三)。
  第八条 经常有大发作的癫痫(每月一次以上),经治疗不愈者。
  癫痫:包括原发性癫痫及非外伤性继发性癫痫。癫痫有大发作、小发作、局限性发作和精神运动性发作,本条指典型大发作,不包括其他类型的发作。
  第九条 糖尿病有心、脑、肾等严重合并症,经治疗无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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