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0]4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川革发[1979]22号)在我市停止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颁发的《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处理,本着“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正常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原则,制定《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供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组)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时使用。
一
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条 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见注一)经常在三级以上,或心功不良合并有严重心律失常者(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心冠血管供血不足,或有合并症者)。
各种器质性心脏病,指先天的、后天的心脏有器质性损害的各种疾病,如:
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室间隔缺损,先天性紫绀四联症,艾生曼格氏综合症,主动脉缩窄等;
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肺原性心脏病,高原性心脏病,梅毒性心脏病,心肌病,克山病,缩窄性心包炎等;
严重心律失常:如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病态窦房节综合症,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心冠血管供血不足,指除有自觉症状外,在心电图检查上有明显ST段和T波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