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不为部门和各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审批,一般不公开发表。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自治区及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及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一、副市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离玉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玉外出,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报告。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 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 附则
五十三、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十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与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务院、自治区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