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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十九、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对于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协调的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作出决定。
  四十一、各部门、各县(市)区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各部门负责同志也要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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