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通过。待提交市政府全会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并从2003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玉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玉林市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玉林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玉林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