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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药品采购方式采购药品;

  (五)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相适应的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信息;

  (六)重视医德医风建设,为农民提供价廉、质优、便捷和安全的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指定1名院领导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出入院标准,根据执业范围和医疗服务能力,合理收治参合农民。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实行首诊负责制。对危重、疑难患者,当地医疗机构因医疗技术条件限制难以诊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不得随意截留病人。

  实行双向转诊制度,降低医疗费用,减轻参合农民负担,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08年版)》规定用药,合理控制参合患者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比例。自费药品占医药总费用的比例,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不超过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不超过1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医院)不超过25%;超过规定比例部分,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收入上缴款中扣除,返还当地新农合基金专户,调剂使用。

  参合患者依据有关规定所必需的特殊检查和治疗必需的目录外药品,上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参合患者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时,应当征求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在清单上注明“自费”字样。未经同意和签字,参合患者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中医药治疗费用在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可以比西医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处方应当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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