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为公众服务的大型企业和解放军、武警驻阜部队所属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与市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定。
其他医疗机构,包括非地方医院、民营医院的定点资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审定。
第七条 市级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有效期为2年。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或经审查、评估达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原认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时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现场评估,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铜牌标识,并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各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必须与本县市区或者邻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共同遵守。
县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参合农民的意愿和就诊流向、医疗资源等情况,原则上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4所以上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作为本县市区定点医疗服务单位,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根据服务质量,可以续签协议。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执业项目开展诊疗业务,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与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三)实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将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内容、价格及主要药品名称等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和患者住院一日一清单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