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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对涉及突发性重大事件的特急件的办理。对涉及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群体性上访事件,重特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防火、防汛,公共卫生,重大环境污染等突发性重大事件的特急件,文电科或政府总值班室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通知有关科室并同时报告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长或副市长。有关科室须在1小时内将处理意见反馈政府总值班室,再由政府总值班室在半小时内报告自治区政府值班室。政府总值班室和有关科室都要跟踪督促此类特急件的办理。
  下级政府及各部门、单位须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伤亡人数、损失初步估计,原因初步判断,处理措施、事件控制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
  第七条 急件的办理。急件必须及时办理、审核、签发和印发。在急件办理中涉及到协调事项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然后再呈市长、副市长批示或签发。
  第八条 特急件、急件的审批。特急件、急件的审核与签发,由市长、副市长以及秘书长、副秘书长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分工负责。如秘书长不在时,送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审批;分管副秘书长不在时,送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副秘书长审批;市长不在时,送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审批;分管副市长不在时,呈市长审批。
  特急件中如要制发公文的,承办科室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7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批,6小时前送市长或副市长审批,4小时前送文电科印发。如无须制发公文的,承办科室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3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批,2小时前送市长或副市长审批。
  急件中如要制发公文的,承办科室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24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长或副市长审批,4小时前送文电科印发。如无须制发公文的,承办科室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12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长或副市长审批。
  第九条 重要件中凡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来文来电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由文电科登记后呈秘书长或分管的副秘书长批示,如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因出差等原因无法及时批示的,则呈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批示;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对此类重要件作出批示后,由文电科在1小时内分转有关领导或科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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