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桂政发[1996]66号文件的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15件。具体文件目录附后。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附:
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委《关于收取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90]62号)
2、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南宁市企业经济利益分配的试行办法》有关企业经营者工资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0]41号)
3、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人民银行南宁分行清理整顿企事业单位多头开户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0]55号)
4、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商业流通企业推行“四放开”改革的通知(南府发[1992]8号)
5、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计生委、南宁保险分公司关于在全市开办计划生育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55号)
6、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对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出库存成品进行全面清查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30号)
7、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放开经营试点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9号)
8、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金融系统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50号)
9、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朝阳路各经营单位门前人行道建设费的通知(南府发[1992]56号)
10、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孟加拉公路改建工程职工亲属赴孟探亲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