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三)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四)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用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200-10000元罚款:”
  19、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而擅自拆迁的,责令拆迁人停止拆迁,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按已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10元-50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的单位拆迁的,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别按已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5元-10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按补偿、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5元-10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四)擅自扩大或缩小已依法确定的拆迁范围的,按扩大或缩小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1元-5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按应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1元-5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六)对违反《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其罚款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3元-4元的罚款,超过6个月,加倍处罚,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对其他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1000元-10000元的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