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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

  (二)删去第十二条中“并可暂时扣留卫生许可证”的规定。
  4、南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994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第七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和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5、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94〕39号)
  (一)第三条修改为:“南宁市城市区域划分为工业集中区、一类混合区、二类混合区、文教区、居民区和特殊住宅区。各区域噪声排放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5-93)。
  (二)删去第六条中的“三次以上违章者,吊扣驾驶执照三个月”的规定。
  (三)删去第十五条中的“直至没收其音响器材,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
  (四)删去第十六条中的“直至没收其音响器材,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
  6、南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4〕58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对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擅自刊登、印发、张贴招工广告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刊登虚假招工广告骗取钱财的单位或个人,处以非法所得1-2倍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修改为:“(八)未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擅自开办职业技术培训班,对具备办学条件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可处以违法所得1-2倍罚款;
  “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违法所得2-5倍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九项修改为:“(九)对无许可证擅自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停止中介活动,清退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2-5倍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十项修改为:“(十)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超出许可证服务范围从事劳务中介活动,超标准乱收费或介绍不成功乱收费,或违反劳动法规从事非法劳务中介活动的,责令其清退违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1-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根据情节轻重每次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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