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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1998年6月2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组织各委、办、局对1996年3月17日行政处罚法公布以前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政府规章21件,废止政府规章14件。
  一、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不符合而予以修改的政府规章共21件
  1、南宁市电子游戏行业管理规定(南府发〔1991〕45号)
  (一)删除第二条第6款;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下列行为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罚。
  (1)违反第三条规定,擅自经营的;
  (2)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赌博的;
  (3)违反第七条规定,使用有不健康内容的软件的。”
  2、南宁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南府发〔1992〕93号)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于应建而不建防空地下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3、南宁市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南府发〔1992〕79号)
  (一)第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尚未造成水质严重污染或危害事故的,由卫生监督机构报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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