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明确规定:对林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对现有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 用林地冻结一年;在冻结期间,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对未经批准或不依法批准征占用林地的 ,无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查处。各地、市、县(区)要对已经征占用的林地进行一次清理,切实查清发生的时间、 面积、造成的损失、责任人等,并将结果报自治区林业局。
对已经非法占用的林地,要分类处理:
(一)属于违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 [1997]11号)精神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
(二)属于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工程(含视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要 限期补办征占用林地的审批手续,并依法缴纳补偿费用(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属于一般工程项目,有工程项 目批准书的,限期补办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并依法缴纳补偿费用,没有工程项目批准书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四)属于少 批多占的,其多占部分按非法占地处理;
(五)越权批地、化整为零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六)国有林业经营单位进行直接为 林业生产服务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未按规定报批的,在1998年12月底前补办审批手续;
(七)征占用林地欠交或少交森林植被 恢复费的,要坚决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林业厅、物价局、土地管理局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 补偿费暂行规定请示的通知》(桂政发[1995]34号)的规定,全额补缴到位(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今后,各地进行低产林改造,务必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严格控制把生态林变为用材林和经济林。
四、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项严打斗争,依法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违法行为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监察部共同部署了开展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等破坏 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专项斗争。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制定严打斗争的行动计划,做好组织发动、摸 底排查、集中打击、治理整顿等各个阶段的工作,保证严打斗争紧张有序地进行。对那些在国务院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下 发后仍然继续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顶风作案的,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尤其对乱砍滥伐天然林、水源林、防护林或毁坏上 述林开垦、情节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严惩不贷,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要公开曝光,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