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李兆焯关于在全区立即停止采伐天然林水源林防护林五点指示的通知
1998年9月28日,自治区主席李兆焯在听取自治区林业局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精神的工作汇报时,作了在全区范围内立即停止采伐天然林、水源林、防护林的五点指示。现将李兆焯主席的五点指示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具体的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止采伐天然林、水源林、防护林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停止采伐的天然林、水源林、防护林的范围,一是所有的原始林和天然次生林;二是64处各类自然保 护区、水源林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三是沿海防护林、珠江流域防护林、治沙林、防火林带、护堤护岸林、护路 林以及特种林;四是公路、铁路、河流两旁以及水库周围第一层山的林木。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上述范围 ,组织所辖县(市、区)划定当地属停止采伐的天然林、水源林、防护林范围,落实到山头地块,统计面积,报送自治医林业 局(自治区直属单位也要按此要求统计上报)。
对属于天然林、水源林、防护林已下达采伐指标并已发放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尚未砍伐的,一律取消采伐指标,并收回采伐 证;对已经凭证采伐库存和还没有拉出的材材,由各地区、地级市林业局统计汇总,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以便加强监督 管理。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对采伐杂木林的审批。
二、扎扎实实做好退耕还林工作
根据国务院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要求和李兆焯主席的指示,对199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下发以后毁林开垦的所有林地和下发以前开工垦坡度在25度以上的林地,必须在2000年以前全 部还林。各地一定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保证退耕还林工作做到责任、资金、时间、地块“四落 实”。
在林地已基本清理的基础上,对退耕还林可作分别处理:
(一)在林地上种植当年收获农作物的,一定要在今冬明春还林;
(二)种植的农作物在2年内还有收成的,可间种一些经济果木林,做好逐步还林准备,确保在2000年前全部还林。
三、认真清查非法征占用的林地,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