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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发广西小汽车定编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县(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以及县直属机关、乡、镇党委、政府办理《广西小汽车定编证》,由单位书写申请函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构编制的文件复印件各二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一式三份,经县(市)政府和地区行署、地级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定或行署(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办理定编证。
  四、定编小汽车的管理
  (一)《广西小汽车定编证》由使用单位保管,不准转让,涂改无效。如有遗失应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申清补发。在申请补发或更换《广西小汽车定编证》期间,车属单位凭定编通知到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小汽车定编代理证》(以下简称《代理证》),小汽车凭《代理证》行驶。
  (二)《广西小汽车定编证》随车年审,没有《广西小汽车定编证》又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公安车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年审手续。交通部门不准办理购买或减免养路费。
  (三)《广西小汽车定编证》实行年度复查审验管理。每年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年审同月进行,由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实施。复查审验合格后,在《广西小汽车定编证》附页上加盖年度审核章。
  (四)撤销的单位和破产、拍卖的企业的车辆应收回《广西小汽车定编证》;单位和并和企业兼并的车辆应重新核定。
  (五)有车编的单位,小准将在编的小汽车擅自转让或变卖,如有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变卖的,应填写《申请过户更新定编小汽车报告表》一式一份和原定编通知,按小汽车定编审批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公安车管部门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批准的《过户报告表》办理在编车辆过户和新购车辆入户手续并将正本存档备查。购置在编的小汽车,购车单位属定编管理的,必须有指标,方能购置车辆。
  (六)按配车标准核定编制后超编的现有定编小汽车,凭原《广西小汽车定编证》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换领《广西小汽车使用证》继续使用,报废后不得更新。
  (七)下列车辆不纳入定编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核发《广西小汽车使用证》后使用:
  1.依法裁决顶债的小汽车:
  2.接受境外捐赠的小汽车;
  3.未列定编管理单位的自用小汽车(黑牌车除外)。
  (八)《广西小汽车定编证》、《广西小汽车使用证》须随车行驶并纳入公安交警、交通稽查例检内容。
  五、核发时间:从1998年6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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