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发广西小汽车定编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加强廉政建设,节约国家财政开支。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桂办发[1994]3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小汽车实行编制管理的通知》(桂办发[1995]21号)精神,使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小汽车定编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决定对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小汽车核发《广西小汽车定编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成立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或相应机构。
二、核发范围: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央驻广西单位的小汽车(6至19座的旅行车、小轿车、吉普车“越野车”、微型厢式车)。
三、核发程序
(一)自治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广西单位办理《广西小汽车定编证》由单位书写申请函一份和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一 式两份,附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构编制的文件复印件一份,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办理定编证。
(二)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含中央驻广西企业)办理《广西小汽车定编证》,由单位书写审请函一份和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一式两份、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自治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办理定编证。
(三)地区行署、地级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自治区驻各地(市)的单位办理《广西小汽车定编证》,由单位书写申请函一份和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一式三份,附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构编制的文件复印件二份,经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或行署(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办理定编证。
(四)地区行署、地级市企业和自治区、中央驻各地(市)的企业办理《广西小汽车定编证》,由单位书写申请函一份和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一式二份、企业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经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或行署(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批准后统一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办理定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