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储备粮的购销价格。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购销价格水平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等部门按照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的原则确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地、市级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地、市物价局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参照自治区的储备粮购销价格水平确定,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四)储备粮的轮换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等部门制定储备粮轮换价格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灵活掌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在轮换后要及时将具体成交价格报送自治区物价局备案,并与财政部门办理盈亏结算手续。地、市级储备粮轮换价格及结算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定购粮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的确定
(一)定购粮收购价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当市场粮价高于收购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定购价按不低于保护价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定购粮收购价格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
(二)定购粮主要用于供应城镇定向居民基本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和水源林保护区特困户口粮、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口粮等。定购粮销售价格根据粮权归属,粮权属哪一级政府,则由哪一级政府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和市场供求状况,兼顾消费者、经营者利益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在不高于作为调控目标的粮食销售限价基础上确定。
四、粮食价格调节体系的运作规则
(一)为及时把握市场动态,正确决策,提高政府调节粮食市场价格的时效性、科学性,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物价、粮食、财政、计划、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不定期地研究和分析区内外的粮食生产、经营和价格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定购粮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确定自治区本级及地、市级粮食储备规模、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及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决定八市调节粮食价格的时机、吞吐数量、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以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粮的作用,使粮食价格调节体系的运作高效有序。
(二)自治区物价局要建立健全粮食生产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对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自治区物价局要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采价点,定期搜集和整理,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具体操作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