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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自治区物价局制定了《关于完善我区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完善我区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有利于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防止市场粮价暴跌,保护生产者积极性。
  2.保持定向口粮销售价格和市场粮价总水平的相对稳定,防止市场粮价暴涨,保护消费者利益。
  3.正确处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
  (二)主要内容:
  1.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来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2.当市场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的吞吐等经济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求,促使粮食价格合理形成,保持粮食价格相对稳定。具体办法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我区的粮食生产和市场供求情况以及粮食价格总水平,统一确定一定时期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当市场粮价下跌至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各级政府及时收购储备粮,必要时政府支持粮食企业按保护价及时人市收购,促使市场粮食价格回升到合理水平;当市场粮价上涨至接近或高出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时,各级政府及时人市抛售储备粮,增加有效供给,促进市场价格回落到合理水平。
  3.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政策和原则,制定我区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具体水平。
  二、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确定
  (一)粮食收购保护价,是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发展的重要措施。粮食收购保护价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可以得到略低于正常年景的适当收益,同时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二)作为调控目标的粮食销售限价,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着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保持粮食销售价格总水平特别是定向口粮销售价格相对稳定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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