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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粮食作价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粮食作价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制定了《关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粮食作价的办法》 ,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粮食作价的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和价格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桂政办电[1998]136号)精神,为严格执行粮食 顺价销售政策,现就我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粮食提出以下作价办法。
  一、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的政策。顺价销售指国有粮店、粮所、粮库(包括目前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粮站、粮所、粮库 所属的粮食加工厂)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售的原粮及其加工的戚品粮,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粮食收储企业以前年度收购的定购粮及保护价粮食至今的库存结余和1998 年度收购的定购粮及保护价粮食,要按照本办法作价销售。
  二、顺价销售粮食的库存基价。以各年度收购的定购粮、保护价粮的库存结余量及1998年度收购的定购粮、保护价粮数 量,与各年度的粮食定购价及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1998年度顺价销售粮食的综合平均购进价。
  三、当期台理费用。考虑到我区过去收购的定购粮价格较高,储存期较长,同时,对前几年发生的费用已经清理并作为 挂帐逐年消化,因此,顺价销售粮食的储存费用和财务费用从1998年6月1日起计算。
  (一)收购费用。粮食收购过程中的设点、装具、运杂费、整理、翻晒等合理费用应计入销售价格,根据我区情况,收购 费用可按每公斤原粮0.05元至0.06元掌握。
  (二)储存费用。顺价销售粮食储存期间的费用参照自治区级超储粮的补贴标准每公斤原粮每年0.06元,按1998年6月1日起至粮食销售时止的实际储存时间计算储存费用。
  (三)财务费用。顺价销售粮食的利息以原粮购进均价加收购费用为计息本金,利息按照农业发展银行规定合同期和展期 的利率加权平均确定,并按1998年6月1日起至粮食销售时止的实际储存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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