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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范围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范围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范围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范围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8年l月7日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3号令)第三条规定:“地区、盟及大中城市所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各类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没有公司登记权,不得登记注册公司。”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的要求,于1998年5 月7日下发了《关于地区、盟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登记注册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84号),并明确规定:“地区、盟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受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委托,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并核发盖有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1995]18号)的内容与上述规定不尽一致。现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的范围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对各地区行署的主管部门或所属企事业单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委托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核发盖有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段核拨。
  二、对各地区行署的主管部门或所属企事业单位设立的非公司企业的登记管理,仍按照桂政办[1995]1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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