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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委宣传部等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局、广东省中医药局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粤卫〔2007〕1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省、部属驻穗医院、厅直医院:
  现将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卫办发〔2007〕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重要意义,将“平安医院”活动纳入各地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认真抓深抓实抓好。
  二、省综治办、省委宣传部、公安厅、卫生厅、民政厅、工商局、中医药局等部门联合成立广东省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负责对各地创建活动的检查和指导。
  三、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照全国、省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架构,成立本地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四、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扎实推进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2007年下半年起,省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将对各地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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