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
广州、深圳、中山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87号)要求,我厅与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联合于2007年6月18日至7月1日,对我省第一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的医院名单及由省卫生厅和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工作需要和医疗卫生布局拟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医院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后,我厅已将准予开展及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的名单(见附件)报卫生部。
请已被准予开展及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院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诊疗科目变更登记,各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凡未获得人体器官移植资格核准或未进行相应诊疗项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开展相关人体器官移植工作。获得资格核准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
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管理规范,加强管理,依法执业、规范行为,确保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附件:1. 公示后准予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医院名单
2. 公示后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医院名单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1
公示后准予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医院名单
医疗机构
| 人体器官移植项目
|
广东省人民医院
| 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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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 肝/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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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肝/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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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 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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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 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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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 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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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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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 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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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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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
|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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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军区总医院
| 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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