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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粤卫办函〔2007〕325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粤卫函〔2007〕155号)要求,我厅决定2007年下半年开展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06年12月前取得省卫生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各级技术服务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检查内容:是否按照认定范围开展工作;监测报告、评价报告及体检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职业卫生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情况;相关档案建立情况;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及2007年度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主要检查内容:是否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人员、设备、场所是否适应检查项目开展的需要;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对发现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情况;有无超范围开展职业性体检,有无存在项目转包;职业健康体检表、体检项目、体检报告、总体评价报告是否符合卫生部的规范要求;2007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及其结果。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主要检查内容:是否取得资质认定;机构、人员、制度是否健全;仪器设备的使用是否满足工作开展的要求;职业病诊断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定;2007年职业病人诊断的情况;是否按要求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是否超范围(资质)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上报情况。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2007年8月,为自查阶段。
  取得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对照监督检查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于8月30日前将自查表和工作总结报告连同电子版报省卫生监督所。工作报告须包含本机构的技术人员、设备配置、质量管理体系和2006年、2007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开展情况等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在自查阶段应加强对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于9月15日前将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以附件3形式报省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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