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人员配备。
按照
中央编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和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进行人员配备。禁止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医技、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
(四)功能落实到位。
提供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综合服务,包括: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慢性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服务,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协助处置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服务,康复医疗服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以及与上述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五)健全管理规范。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各项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康复等工作制度以及人员、药品、财务、设备、档案、信息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各项服务技术操作规程,技术人员、药品价格、服务项目及收费实行公示。
(六)标识统一规范。
使用卫生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专用标识及省卫生厅制定的标识识别系统。
(七)服务质量优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做到以人的健康为中心,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服务重点,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卫生需求为目的,切实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使辖区居民满意。
(八)服务效益良好。
职工精神面貌好、团结协作、遵守纪律、医护质量好,以社会效益为第一,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
六、组织实施
(一)健全管理组织。
各市要成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机构,有专人负责,加强检查督导,督促建设单位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二)制定实施方案。
以市为单位统一规划、统筹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方案。拟建设的业务用房面积及设备装备要严格按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坚持先房屋后设备的原则,做到业务用房规模适宜、功能适用、业务科室布局合理、院容院貌整洁、环境安全卫生;业务用房标准达到要求的,方可装备医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