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目标
用4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和深化改革,建立健全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全省城镇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95%以上,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和装备问题,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完善服务功能。
四、建设原则
(一)突出建设重点。
珠江三角洲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由地级以上市及区(市/县)统筹安排,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按照3-10万人的居民数量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经济欠发达地区以街道办事处(以省民政厅公布2006年街道办事处目录为准)为单位,原则上一个街道只改造或新建一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二)坚持设置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以整合利用现有城市卫生资源为主,由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街道卫生院、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防止盲目设置新的医疗卫生机构,避免重复建设,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严禁举债建设。
(三)严格建设标准。
机构建设标准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执行。
(四)坚持统一规划。
以地级市为单位组织实施,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配置。
五、建设要求
(一)规范执业登记。
按照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机构准入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必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执业登记,命名须规范,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硬件设施齐全。
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按照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规定进行科室设置及设备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硬件设施建设与辖区的经济发展相适应,能满足辖区居民基本卫生服务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