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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发[1998]24号文是继1997年国务院决定改革和完善小城镇和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后,对现行户口登记制度和户口迁移政策做出的又一重大政策决策,也是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整体改革的个关键步骤。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开展好宣传,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各地公安机关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要组织户籍民警学习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和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台,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结合实际,适当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报常住户口,任何部门不得附加任何限制条件。
  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亲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所在地落户的,各地可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准予办理落户手续。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常住户口,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随母(或随父)落户,要求投靠父亲(或母亲)迁往城市落户的末成年人,可以本着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二)放宽夫妻分居的户口迁移政策。对投靠人已在被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原则,分期分批解决其在城市落户问题。居住年限以公民办理暂住登记的期限为准。
  (三)放宽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政策。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应当准予落户。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要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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