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小汽车定编证》和《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实行年度审核管理制度,每年同公安车管部门车辆年审同月进行,由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实施.年度审核合格后,在《小汽车定编证》和《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附页上加盖年度审核章,凡没有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年度审核过定编证的车辆,公安车管部门一律不予年审,交通征费稽查部门不予办理购买养路费或减免荆路费。
第二十五条 撤销的单位和破产、拍卖的企业的车编要收回;合并单位和兼并企业的车辆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 有车编的单位不准将在编的小汽车擅自转让或变卖.如有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变卖的,经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办户手续后,凭原定的定编证及公安车管部门批准过户的有关材料到当地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办理定编过户手续,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定编小汽车报废更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单位填写《申请报废更新定编小汽车报告表》一式二份和原《小汽车定编证》以及有关车辆报废证明材料,按定编小汽车的审批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或各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公安车管部门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或各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批准的《申请报废更新定编小汽车报告表》及有关车辆报废证明材料办理更新车入户手续并将正本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按本《细则》配车标准核定编制后超编的现有小汽车,经当地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核后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办理《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继续使用至报废。
第二十九条 1996年底已办理《广西超标准小汽车准用证》的小汽车,凭原证件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办理《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和更换《超标准小汽车使用证》使用至报废。
第三十条 下列车辆不纳入定编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核发《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使用:
(一)依法裁决顶债的小汽车。
(二)接受境内、境外捐赠的小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