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其准购车辆类型、厂牌号和排气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和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在审批编制时核定。
第十八条 购车单位凭《定编小汽车通知》或《未列编小汽车通知》到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办理控购手续,凭《定编小汽车通知》或《未列编小汽车通知》到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定编小汽车通知》或《未列编小汽车通知》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凭《车辆行驶证》到小汽车定编部门核发《小汽车定编证》、《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
第十九条 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没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核发的《小汽车定编证》、《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或擅自提高购买车辆档次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不予办理控购手续,交通征费稽查部门不予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公安车管部门不准办理入户。
第二十条 凡购买特殊业务用车,由购车单位书面申请,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一式三份,到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市批,领取《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购车单位凭《未列编小汽车通知》到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入户等手续。
第五章 定编小汽车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定编小汽车通知》在办理车辆入户时由公安车管部门和交通部门存入该车档案备查。《小汽车定编证》和《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由使用单位保管,不准转让,涂改无效。如有遗失应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在申请补发或更换《小汽车定编证》期间,车属单位凭《定编小汽车通知》到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小汽车定编代理证》,小汽车凭《小汽车定编代理证》行驶。
第二十二条 《小汽车定编证》、《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随车携带,定期年审,没有《小汽车定编证》、《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和《小汽车定编代理证》又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公安车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年审,交通征费稽查部门不予办理购买养路费或减免养路费。
第二十三条 特殊业务用车、自治区生产的微型厢式小汽车年审时必须出示《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没有《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的小汽车应及时补办,凭证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