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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小汽车定编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制定小汽车定编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检查措施。工作人员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的《小汽车定编检查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小汽车定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对违反定编规定的小汽车及时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三)建立和健全定编小汽车的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全区小汽车定编微机管理网络。
  (四)做好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小汽车定编的管理制度,统计、上报季度和年度小汽车定量管理情况。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自治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社会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及中央驻我区单位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构编制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报表》一式两份,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
  自治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中央驻我区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一式两份,附当年财务会计报表和完税证明各一份,经自治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办理定编手续。
  第十五条 地(市)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社会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自治区驻各地(市)的单位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关编制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一式三份。经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自治区生产的微型厢式车由地(市)审批、核发《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
  地(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一式三份,附当年财务会计报表和完税证明,经地(市)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县(市)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社会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以及县直属机关、乡、镇党委、政府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构编制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一式=份,经县(市)政府和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
  县(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一式三份.附当年财务会计报表和完税证明,经县(市)政府审核后报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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