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5月1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 1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桂办发[1994]3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小汽车实行编制管理的通知》(桂办发[1995]2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称的定编小汽车包括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微型厢式车。
小轿车是指小卧车。
施行车是指7至19座(含19座)的面包车以及工具车(全封闭工具车)。
吉普车是指越野车。
微型厢式车是指座位在6个以下(含6个)的面包车和能装少量货物的全封闭的厢式车。
第三条 本《细则》称的工作用车、公务用车、接待用车、离退休老干部用车、特殊业务用车是:
工作用车是指正省级干部的专车,副省级干部的相对固定用车,厅、局级,地(市)领导的工作用车。
公务用车是指区直的委、办、厅、局机关,中央驻广西单位地(市)所属职能机关,县(处)级党政机关及科、局、乡(镇)干部的用车。
接待用车是指接待部门和接待任务重的党政机关等单位配备的专门用于接待的小汽车。
离退休老干部用车是指离退休干部看病、生活用车。
特殊业务用车是指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司法、救护、抢险、监测、稽查、机要交通、金融部门的交通用车。
第二章 配车标准
第四条 副省级以上干部的汽车配备和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执行.正省级干部配排气量3.0升以下(含3.0升)的专车。副省级干部不配专车,工作用车相对固定,配排气量2.5升以下(含2.5升)的轿车。
第五条 地厅级(正、副厅级)领导干部只配工作用车,不得配专车或固定车,工作用车配排气量2.2升以上、(含2.2升)的轿车。在职正、副厅级干部工作用车按2名配l辆,3名配2辆,5名以下配3辆,8名以下配5辆,超过8名的按每2名干部配1辆的标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