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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防灾减灾预警预报系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水文部门:在汛期内提供主要江河长、短期洪水预报,主要江河控制站洪水逐日水位及流量实况;在洪水期要求加密观测的雨量、水位、流量实况等信息。
  海洋部门:提供12-48小时风暴潮预报,1-3天海洋和重要岸段巨浪预报;提供主要海洋站点雨量及海洋信息实况等。
  防汛部门:提供我区大中型水库日、旬、月雨量实况和水位、放水流量等有关要素的信息实况,主要海河堤实时信息。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各联网单位列本办法第七条所涉及的信息,有权共亨,允许互相调用,但对方资料只允许用于本单位业务、科研及政府行为的公益性服务,不允许对外发布属于对方业务的各种预报和信息,也不允许使用对方资料作自经济收入和营业性有偿服务,更不允许将对方资料随意出卖或扩散,否则,另一单位有权提出经济赔偿要求,出让单位必须由此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各联网单位之间涉及非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有互相保密的权利。
  第九条 各联网单位有义务为我区的防灾减灾多作贡献,对于第七条规定之外的信息,只要政府需要,各联网单位有义务将信息临时上网,供防灾抗灾决策使用。

第四章 网络管理

  第十条 配置在区直各联网单位的全部设备(包括软件)所有权属区防汛办:区直各联网单位对于配置在本单位的设备有使用权,有义务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一旦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向区防汛办报告,由区防汛办根据情况处理。
  第十一条 各联网单位要设立网络管理员,负责网络的维护和管理。网络管理员有权制止非网络管理人员使用设备用于非防灾减灾工作,确义务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畅通。
  第十二条 各联网单位要制订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区防汛办备案。
  第十三条 各联网单位对网络信息和网络软件要注意保密,为了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转,数据库要设置安全保护装。
  第十四条 网络延伸至各地,市的联网单位配置的设备属出资者所有,由各地、市联网单位管理使用,服从地、市防汛办公室对与防灾有关信息的调度使用,为本区域防灾减灾服务.地、市防讯办公室负责协调本区域网络运行管理中的有关事宜,并接受区防汛办的技术指导和指令。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系统运行的线路租费、设备维护费、各联网单位设备更换等费用,自治区级网络从自治区本级财政核定的水利事业费巾的防汛经费内调剂解决。地、市级网络由地、市负责解决。

第六章 监督和奖罚

  第十六条 区防汛办负责对各联网单位的网络运行、设备维护、经费使用、资料保密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各联网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作为每年防洪工作的总结内容向自治区防灾减灾预警预报系统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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