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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1998]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水文工作是国民经济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防汛抗旱、水资源规划、开发、管理和保护的耳目和尖兵,是国家一项社会公益基础事业。我区水文系统在江河流域及沿海布设的789个水文、雨量站,1824名职工(含雨量观测员)常年进行水文勘测,收集了数亿个水文、水资源数据;提供了一批分析、计算成果,为防汛抗旱、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但是,目前水文部门普遍存在着技术装备陈旧落后,测报设施老化失修,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较差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水文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水文行业的管理职能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是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行使水文行业管理、水文水资源勘测的职能部门。各地的水文水资源分局是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的派出机构,负责该地区行业的管理职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水文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支持水文部门行使水文行业管理的职能。水文部门应列为各级防汛抗旱部门的成员单位,并安排其成员参加防汛抗旱办公室领导班子。
  在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除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外)和保护水环境的监督管理中,水文部门负责对水量、水质的勘测、分析、评价和审定。为了保证水文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水文部门负责提供工程规划、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重要取水、排水和其他作为执法依据的水文资料;负责认证申请从事水文、水资源(不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的资格,并核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证书》。凡在河道进行工程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可能影响水文测报程度会商水文部门提出意见;涉及搬迁水文站的,必须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工程建设需要搬迁、重建水文站所需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加大对水文工作的扶持力度
  我区水文站建设标准低,基础设施陈旧老化,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水文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应从特大防汛费、防洪保安费、水资源费、农田水利费、防讯岁修费等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水文测验设备的更新改造、水情报汛、水毁设备设施的修复、水资源勘测评价。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水电部《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函》([1987]水电水文字第2号)的精神,自治区计委应在水利水电基建投资中划出一定的投资数额用于发展水文事业。财政部门对水文事业费继续给予必要的支持,视财力情况增加对水文的投入,在每年年初核定预算时,要把人员经费和业务费分别核定,确保水文业务的正常开展。邮电部门要按照邮电部《关于防汛及气象通信收费问题的通知》(邮部[1993]586号)精神,对水文防汛使用的报话业务,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计费,并在汛期期间免收邮电附加费。无线电管理部门对水文防汛专用电台应免收频率占用费。自治区和地、市、县在编制防洪规划时,应将非工程措施的洪水预警预报系统、水文信息网络和报讯通讯网络等建设内容纳入相应的建设规划中,并与工程项目建设同步实施。水文系统可配备适当的交通车辆,挂防汛车牌,以保证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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