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制定优惠、激励政策。为了调动各有关单位、企业、农民等参与生态农业“152示范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各地、市、县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152示范工程”建设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政策。
(七)加强宣传引导。各生态县、生态乡、生态村要通过开会、电视、广播、印发资料、组织到示范点参观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生态农业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好处,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地搞好农村能源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生态农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行各业的共同努力。财政、金融、农业、林业、扶贫、科技、水果、畜牧、水产、城建、环保、卫生、新闻等部门要在资金、技术、宣传引导上给予大力支持。
四、项目管理
(一)项目实施时间。建设“152示范工程”项目期限为5年。生态县、生态乡从1998年至2002年,生态村从1996年至2000年。
(二)管理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项目由自治区农村能源办公室负责管理,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地、市、县要明确相应的机构负责项目管理。
(三)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各生态县、生态乡、生态村要根据项目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当地资源、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状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编制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然后将目标任务具体落实到乡、村、屯(自然村)、户。项目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由县(市)人民政府批经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农村能源办公室审批,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管理办法。实行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状。生态县、生态乡、生态村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承担项目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自治区重点帮助如个生态县的项目建设工作。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五)资金管理。生态农业“152示范工程”以农民投资为主体。各级财政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编制规划、技术培训、试点示范、经验交流、特困户补助及奖励。自治区将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分年度下拨项目建设经费。
(六)年度检查。每年3月至4月,由项目所在地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将生态县、生态乡、生态村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农村能源办公室。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于5月至6月组织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专家,到现场抽查10个生态县、20个生态乡、30个生态村的项目实施情况。2000年全面检查20个生态县、50个生态乡、100个生态村的项目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