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小型水库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
现就《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小型水库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76号)第三条关于“属地方电力的发电站及地方电网,按销售电量(含上大电网的电量)在原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取5厘钱调整为每千瓦时提取2分钱”的规定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地、市、县按销售电量(含上大电网的电量)提取库区维护基余,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扶持标准和核定的移民人数提取,提取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2分钱。
二、没有库区移民安置任务的地方,不能提取库区维护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