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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汁划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自治区粮食局提出了《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

  一、减员分流的目标
  据统计,我区国有粮食企业1997年底在职职工总数为64600人。从现在起,要进一步加大减员分流工作的力度,用2年时间,使我区国有粮食企业在职职工比1997年底减少60%以上,其中,粮食收储企业在职职工减至20000人以内。
  二、减员分流的措施
  (一)严格实行定编定员制度。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库),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分阶段减员目标和实施办法,以收储量定员。粮油加工业以销定产,以产定员。城镇粮油销售企业以销定员。所有从业人员实行择优上岗。要清退长年临时工,严格控制季节用工。新办粮食企业、新建粮库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
  (二)采取切实措施,分离附营业务。粮食收储企业要把粮食加工和多种经营等附营业务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设立独立法人,做到企业分设、财务分帐、人员分开,逐步减少从事收储业务的人员。
  附营业务企业和职工不再列入粮食业务统计。
  (三)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对一些不适宜继续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库点,以及产品不适销对路的粮食加工、销售企业,要结合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进行资产重组和产品结构调整,进一步向其他行业分流人员。
  (四)城镇粮食销售企业要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减少从业人员;也可以扩大经营范围,向综合性企业发展,减少直接从事粮食销售的人员。
  (五)在试点城市的粮油工业企业实施减员增效,兼并、破产项目,粮油流通企业涉及兼并项目,可向当地优化资本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列入城市减员增效、兼并破产计划.享受国家赋予试点城市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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