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紧、抓好我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群众负担上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公布取消的原由各地、市越权设置的37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原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置的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并要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同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对本地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查,凡属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停止执行。
二、对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级物价部门应吊销、收回已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要收回并停止核发收费票据。
三、各级物价检查机关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检查,凡属乱收费、特别是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拒不执行的乱收费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公布取消的原由各地、市越权设立的37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建设系统(40项)
房屋勘测费 村镇建设有偿服务费
规划定点制图费 公积金证工本费
占道工本费 租赁房屋评审费
房改统筹费 档案保护费
集资建房申报费 出具证明费
排水设施修复费 城市建设统筹费
建筑废水排改费 预算外企业管理费
改变房屋结构维护费 住房建设代建费
通行证工本费 城市综合规划费
调查管理费 改善费
建设工程保证金 房屋维修基金
建筑工程奖励基金 结构损失费
外环路配套工程受益费 过户费
验收管理费 逾期费
集资建房手续费 燃料管理费
树木砍伐证费 协会协助费
树木砍伐手续费 联系工作业务费
建筑信息资料费 档案保管费
准运证工本费 挂牌费
安全生产网络抵押金 道路、线路改道费
土地管理系统(16项)
土地转让手续费、业务费 土地期权托管变更登记费
开田造地费 土地期权交易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