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
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开发社会资源,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不断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向前发展。
(三)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
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实行社区与家庭康复相结合,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
(四)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开拓创新。
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拓展康复服务领域,注重高新技术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康复工作体系,提高康复服务水平。
1.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的作用,政府各部门将相关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加强协作。
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的技术资源优势和技术指导作用,建立健全专家技术指导组,建立完善市、县(区)、乡(镇)三级康复训练与服务网络,以县、乡(镇)医院为依托,建立基层康复训练与服务指导站(部),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和农村医疗卫生保健网络,为残疾人提供不同层次的服务。加强对康复技术骨干和基层康复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继续为贫困地区和农村组派康复医疗队。广泛宣传康复知识,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实现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
民政部门要把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社区建设工作计划,整合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福利机构等康复服务资源,就近就便地为残疾人服务。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康复服务功能,开展假肢和矫形器装配,积极推广现代假肢技术。把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特困残疾人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给予临时救济,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采取多种方式对社会福利机构中的肢体康复、精神病康复、心理咨询和治疗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进行在职培训,不断提高其康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财政部门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康复经费投入,确保各项康复任务指标按时完成。对于自治区下拨的专项康复补助资金,各县(市)、区要及时安排使用。要加强对康复经费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