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残疾人事业的永恒主题,是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自“八五”计划以来,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肢残矫治、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辅助用品用具供应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全市共有9088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残疾人康复工作体系初步建立,康复专业队伍由小变大,康复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残疾人康复意识逐步增强。但是,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落后于全区先进地区的发展水平。各县(市)、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基层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不高,特别是康复经费严重短缺,多数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为了更好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5号)精神,不断开创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新局面,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总体目标
到2005年,我市城镇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在城镇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服务,在农村达到70%;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为各类残疾人的各种不同康复需求提供服务。
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