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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的意见

  (六)依法保护老年人受赡养的权利及婚姻自主权利。倡导赡养人之间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规范子女赡养行为;支持单身老人自由择偶结婚及再婚,子女要继续依法承担赡养义务。
  (七)我市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玉林市高龄老年人优待证》可享受下列优待服务:免费参加各级政府投入兴办的老年活动中心(室)活动;免费进入公园和使用市内收费公厕;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馆)(除比赛、训练及节假日外)开展体育活动;乘坐市区内公共汽车享受半价优惠;上老年大学(学校)免收个人杂费;到各级医院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并优先就诊、优先划价、优先交费、优先取药,因突发病使用市及县(市)区急救中心救护车,车费半价优惠;第一次安装电话、水电或有线电视享受半价优惠,凭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工作单位证明};在农村免除各种社会集资费;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享受长)寿保健金100元,经费来源:属县(市)区管理的由县(市)区政府财政支付,属市直单位的由市财政支付。
  (八)老龄事业发展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加大对老年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制度化的财力投入机制。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物或组织志愿队伍帮助老人,特别是特困老人。
  (九)根据中央四部一办“十五”期间老年教育规划要求,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市、县(市)区老年大学网络,逐步满足老年人就读需求。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街道、乡镇、村的老年教育。各级文化部门为各级老年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
  (十)不以盈利为目的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站、老年寄托所、老年康复站、老年心理咨询等社区老年服务项目,经民政部门批准发证,免办工商执照。免征所得税,工作生活用车,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减免养路费,用水用电要给予优惠和优先。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社区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建设项目,金融部门应加大信贷力度,优先提供资金予以支持。
  (十一)加快社区建设,加强社区管理与大力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成街道有老年服务中心,居委会和居民区有老年服务网点的网络体系;“十五”期末,建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社区服务中心,90以上居委会建立有社区服务站。城区最少有一所综合性社区福利服务中心,街道一所能容纳30 多名以上老人养老院,100 以上乡镇建有敬老院和多功能综合性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增加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发展家庭病床,开展定点、巡回、上门服务,以优质、便捷、经济为原则,逐步把老年人的基本健康问题大部分解决在社区;要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保健网,加快乡、村医疗卫生组织建设,努力改善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条件。
  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是我市根据中央的有关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努力开创我市老龄事业的新局面,为实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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